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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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曾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參佰柒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
七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壹佰參拾玖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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