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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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人 陳寬
債 務 人 金鴻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即金鴻空調設備工程有
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欣蓉
人
債 務 人 賴義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伍萬陸
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七八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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