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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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雍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伍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0.9計算之利息,暨玖佰元之違約金;(二)捌萬
肆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參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
.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肆萬貳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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