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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2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許志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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