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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政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0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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