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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等(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建盈間請求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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