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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
    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
    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俊雄等4人因11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7萬4,41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萬3,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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