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詐欺等(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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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4-10
案號:金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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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金簡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6
03號、114年度偵字第730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
15年度金訴字第564號),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昭陽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
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昭陽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
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因修正前
規定未就犯行情節重大與否,區分不同刑度,爰於113年7月
31日修正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
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本件告訴
人遭詐騙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未達1億元,則被告所為幫助
洗錢行為,依新法規定,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與舊法之法定刑「7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新法之有期徒刑
上限較舊法為輕,依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比較後,
自以新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
應適用裁判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如事實
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以同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行
為人詐騙告訴人之財物,同時觸犯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
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示之幫助洗錢以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如事實欄一、二所示,分別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並未
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以及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為幫助犯,爰分別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提供門號0000000
000號(下稱本案門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非法使用,不
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
詐欺集團之猖獗與興盛,且因其提供上開帳戶,金流不透明
,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
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
會正常交易安全,行為應予非難;併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
理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以被告犯罪分
工之情節,非犯罪主導者,再酌以其自陳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
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就有期
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再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本案門號、帳戶而取
得對價之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
。
㈡被告交出之本案門號後,已非為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
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本院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以免嗣後再
供其他犯罪之使用;又檢察官執行沒收時,通知設立的銀行
註銷該帳戶帳號即達沒收之目的,因認無再諭知追徵之必要
,至其他與本案帳戶有關之提款卡、碼密等,於帳戶經以註
銷方式沒收後即失其效用,故認無需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㈣末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上開條文乃採義務沒收主義,考量洗錢行為輾轉
由第三人為之者,所在多有,實務上常見使用他人帳戶實現
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倘若洗錢標的限於行為人
所有,始得宣告沒收,除增加司法實務上查證之困難,亦難
達到洗錢防制之目的,此觀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
理由謂:「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
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
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
現象)」即明;惟觀前揭諸修法意旨,並已明示擴大沒收之
客體為「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則就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宣告沒收,固不以行為人所有為必要,然
仍應以行為人對之得以管領、支配者,始足當之。查本件被
告所為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之幫助犯,其
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
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
任共同之原則,且其對於正犯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未取得管
領、支配之權限,是被告就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不具實際
掌控權,自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
引述程序法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沛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4603號
114年度偵字第7305號
被 告 陳昭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昭陽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得預見無故使用他人金
融帳戶之行徑,往往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除可能被
作為收受、轉匯贓款等犯罪使用外,並可能以此遮斷相關犯
罪所得之金流軌跡,妨礙國家對於相關犯罪所得之調查、發
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以下簡稱洗錢),竟仍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間之不詳時日,在
不詳地點,將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號(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
使用(該人實際上為某詐欺集團成員,但查無證據證明陳昭
陽知悉所幫助對象為成員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供作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罪工具。而該人所屬詐欺集團確定可以使用本
案帳戶後,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或接續先前此等犯
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術手段
,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匯款
時間,先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本案帳戶,該
等款項均旋遭該詐欺集團轉匯一空,利用此方式製造金流斷
點,藉以達成洗錢目的。
二、陳昭陽亦知悉手機門號為個人通訊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
特殊限制,一般民眾憑相關證件皆可隨時向電信公司申請使
用,並能預見無故將手機門號交付給他人使用,將可能淪為
實施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
定故意,而於113年10月20日,先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
司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下稱本案門號),再於同日某時
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統一超商門市內,以該超商體系所提
供「交貨便」之寄送方式,將本案門號SIM卡提供予某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使用(該人實際上為某詐欺集團成員
,但亦查無證據證明陳昭陽知悉所幫助對象為成員3人以上
之詐欺集團),供作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俟該人所屬詐欺
集團取得本案門號後,成員間便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於113年10
月24日12時46分許,持本案門號聯繫莊淑玲並佯稱:係中華
電信客服人員、警察,因伊涉嫌詐欺案件,需依指示交付如
附表二所示物品及資料,以監管金流云云,致莊淑玲因此陷
於錯誤,遂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接連交
付附表二所示物品及資料。後因莊淑玲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3至8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莊淑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昭陽之供述 (1)坦承於上開時地將自己所申辦本案帳戶之提款卡,提供予某真實姓名不詳之人之事實。 (2)坦承於113年10月20日申辦本案門號,並將本案門號SIM卡,提供給不詳人士使用之事實。 2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述)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受詐欺並匯款至本案帳戶之事實。 3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暨報案資料 4 告訴人莊淑玲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莊淑玲遭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門號詐欺,並依指示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遭騙物品及資料之事實。 5 本案帳戶之申登人資料暨交易明細 證明本案帳戶為被告所有,且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均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6 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雙向通聯紀錄 證明被告於113年10月20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本案門號,且本案門號曾用於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莊淑玲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
經修正公布生效施行,而經新舊法綜合比較結果,認以現行
法較有利於被告。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前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至核被告就犯
罪事實欄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益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龎法萍 (提告) 113年6月間某日 假投資 113年6月9日10時10分許 3萬元 2 林宜臻 113年5月間某日 假投資 113年6月9日9時21分許 1萬1,000元 3 謝承樺 (提告) 113年6月7日 假投資 113年6月9日11時12分許 1萬9,000元 4 蔡佑涼 (提告) 113年6月6日 假投資 113年6月8日12時1分許 5萬元 5 方心慈 (提告) 113年5月22日 假投資 113年6月8日12時16分許 5萬元 6 蘇季芳 (提告) 113年5月間某日 假投資 113年6月9日13時38分許 3萬元 7 施學良 (提告) 113年4月29日 假投資 113年6月7日9時45分許 5萬元 8 裴依依 (提告) 113年4月20日 假投資 113年6月6日10時11分 10萬元
附表二:
被害人 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 遭騙物品或資料 莊淑玲 (提告) 113年10月24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照片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2)元大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號 (3)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號 (4)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 (5)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1月6日 使用址設桃園市楊梅區某違規經營汽車貨運業者(店招名稱「空軍一號」)所提供運送貨物服務。 (1)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 (0)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 (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 (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 (0)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 (0)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 (0)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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