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2026-03-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3-27 案號:審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愛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調院偵字第15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A04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A04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
    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故對告訴人A03心有不滿,竟張貼告訴人個人照
    片搭配妨害名譽文字於不特定人均可任意瀏覽之社群網站,
    嚴重侵害告訴人之名譽與隱私,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付清
    款項,經告訴人撤回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之告訴,並表
    示就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願給予從輕量刑及緩刑之
    機會,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
    見本院審訴卷第53頁至第54頁、第67頁),兼衡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之生活情
    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坦承
    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
    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
    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為亦涉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告訴人告訴被告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部分,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依同
    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
    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上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
    上開說明,原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等
    部分犯行,與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561號
  被   告 A04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明知自然人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特徵為個人
    資料,而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經個人同意外,應於特定目
    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散布於眾、損害A03之利益,
    基於誹謗、公然侮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自民國
    112年10月起至114年4月止,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15樓之住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如附表一所示之社群
    平台,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暱稱上傳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貼文
    ,足以貶損A03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A03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A04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3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社群平台DCARD、爆料公社之擷圖畫面、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9日狄卡字第114060902號函文、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16日爆社函第0000000號函附帳號登入IP位置資料、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台灣之星資料查詢、遠傳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記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
    謗罪嫌。被告如附表一所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犯行,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時間、空間上有密切
    關係,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行為,亦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惟查,觀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
    示之內容,並無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且其內容亦無從辨識係
    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核與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此部份自難
    以上開罪責相繩,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亦與前開提起公訴
    部分間為接續犯之事實上同一案件,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A02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依靜
附表一:
編號 留言時間 社群平台 暱稱 內容 1 112年10月20日 10時25分許 DCARD 子車神經 這位it業陳姓婦人也很愛約跑 (陳宜*,corinn*,74年次) 都是約老闆、人夫婚外情 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當小三 有個女兒真的很可悲 長大也是被亂來淪姦 老公當綠光俠已多年 2 112年10月22日 23時58分許 爆料公社 匿名 請各大IT業、資訊業、科技業 小心這位陳宜*(corinn*) 陳姓人妻,74.7/29 不斷婚外情破壞別人家庭 偷吃出軌老闆上司人夫 自己還有個女兒 老公一直是綠光俠 她很愛約跑 臭鮑換業績 (張貼告訴人之照片,僅以馬賽克遮掩右半邊臉) 3 112年10月26日 6時43分許 爆料公社 匿名 內湖it業陳姓婦人也很愛約跑 (陳*秀corinn*,74年次,是個長的很醜的大嬸) 都是約老闆、人夫婚外情 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當小三 有個女兒真的很可悲 長大也是被亂來淪姦 老公當綠光俠已多年 (張貼告訴人之照片,僅以馬賽克遮掩右半邊臉) 4 112年10月28日 11時18分許 爆料公社 匿名 內湖it業陳姓婦人狠愛約跑 (陳*秀corinn*,74年次,是個長的很醜的大嬸) 都是約老闆、人夫婚外情 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當小三 有個女兒真的很可悲 不曉得媽媽很愛被淪姦 愛當公車、香爐 而且已得性病無法根治 老公當綠光俠已多年 (張貼告訴人之照片,僅以馬賽克遮掩眼睛) 5 112年11月1日 9時39分許 DCARD 清大 內湖it業陳姓婦人狠愛約跑 (陳*秀corinn*,74年次,是個長的很醜的大嬸) 都是約老闆、人夫婚外情 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當小三 有個女兒真的很可悲 不曉得媽媽很愛被淪姦 愛當公車、香爐 而且已得性病無法根治 老公當綠光俠已多年 6 112年11月3日 14時54分許 爆料公社 匿名 內湖it業陳姓婦人狠愛約跑 (陳*秀corinn*,74年次,是個長的很醜的大嬸) 都是約老闆、人夫婚外情 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當小三 有個女兒真的很可悲 不曉得媽媽很愛被淪姦 愛當公車、香爐 而且已得性病無法根治 老公當綠光俠已多年 (張貼告訴人之照片,照片裁掉眼睛以上之部分) 7 112年11月7日 12時16分許 爆料公社 匿名 內湖it業中*科技 陳姓婦人狠愛約跑 (陳*秀corinn*,74年次,是個長的很醜的大嬸) 都是約老闆、人夫婚外情 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當小三 有個女兒真的很可悲 不曉得媽媽很愛被淪姦 愛當公車、香爐 而且已得性病無法根治 老公當綠光俠已多年 (張貼告訴人之照片,僅以馬賽克遮掩眼睛) 8 112年11月8日 10時34分許 爆料公社 匿名 內湖it業中*科技 陳姓婦人狠愛約跑 (陳*秀corinn*,74年次,是個長的很醜的大嬸) 都是約老闆、人夫婚外情 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當小三 有個女兒真的很可悲 不曉得媽媽很愛被淪姦 愛當公車、香爐 而且已得性病無法根治 老公當綠光俠已多年 (張貼告訴人之照片,僅以馬賽克遮掩眼睛) 9 112年12月19日 20時55分許 爆料公社 匿名 同事說 他們內湖公司╳飛科技也離職了個很愛偷吃人夫跟上司的陳姓人妻 住三重,74年次corinn*,還有個女兒(女兒有這種媽真的有夠悲哀真可憐) 同事們都知道但都心照不宣 長的很醜 像老態的一位短髮藝人/名字2個字的藝人 10 113年1月22日 21時22分許 爆料公社 匿名 同事轉述~ 這臭鮑賤婊子臭三八 也是到處出軌偷吃婚外情 給老公戴綠帽好多年 住三重74年次陳姓婦人 在內湖IT業上班 都專挑上司跟同事下手 陳*秀 陳宜* 74年次/有一個女兒 corinn* 11 113年1月30日 22時38分許 爆料公社 匿名 同事說 他們內湖公司╳飛科技也離職了個很愛偷吃人夫跟上司的陳姓人妻 陳宜* 陳*秀 住三重,74年次corinn*,還有個女兒(女兒有這種媽真的有夠悲哀真可憐) 同事們都知道但都心照不宣 長的很醜怎還吃的下去 長的像老態的一位短髮藝人/名字2個字的藝人(曹*) 12 113年1月30日 22時41分許 爆料公社 匿名 同事說 他們內湖公司╳飛科技也離職了個很愛偷吃人夫跟上司的陳姓人妻 陳宜* 陳*秀 住三重,74年次corinn*,還有個女兒(女兒有這種媽真的有夠悲哀真可憐) 同事們都知道但都心照不宣 長的很醜怎還吃的下去 長的像老態的一位短髮藝人/名字2個字的藝人(曹*) 13 113年9月8日 2時12分許 DCARD 匿名 沒見過這麼髒又臭的婊子 有照想公開,以免其他人遇害 其中一個在台北信邦上班/未婚/ 其中一個剛離開內湖,中#科技(希望有緣人找找在哪上班) 短髮有留海,染金或橘色,74年次有個女兒,住三重.英文名:Corinn# 想看照再跟我說 14 113年1月26日 1時56分許 DCARD 匿名 內湖it業中*科技 陳姓婦人狠愛約跑 (陳*秀corinn*,74年次,是個長的很醜的大嬸) 都是約老闆、人夫婚外情 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當小三 有個女兒真的很可悲 不曉得媽媽很愛被淪姦 愛當公車、香爐 而且已得性病無法根治 老公當綠光俠已多年 
附表二:
編號 留言時間 社群平台 暱稱 內容 1 114年2月22日 Threads vivichiang0520 內湖*飛科技也一堆綠茶裱(已離職) 2 114年3月1日 Threads vivichiang0520 我認識的破麻住三重姓陳有個女鵝~另一個破麻住內湖在汐止姓高 3 114年3月21日 Threads vivichiang0520 小三陳婊子住三重 小四高筱姐在汐止上班 4 114年3月30日 Threads vivichiang0520 三重陳*秀破麻快出來面對 汐止高*婷破麻快出來面對 5 114年4月25日 Threads vivichiang0520 三重的臭38陳姓婦人跟汐止的高筱姐都是人人喊破麻的垃圾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