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2026-03-05)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3-05
案號: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柏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229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夏柏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夏柏均知悉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
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
行動電話門號掩人耳目,在客觀上已預見將自己之行動電話門
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作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
財之用,竟以縱有人持其提供之門號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
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
月15日某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某處,將其申辦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下稱本案門號)之SIM卡,提供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未成年),
而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門號作為詐騙不特定
人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
間,以陳祐禛(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義,向附表一所
示金融機構申請如附表一所示數位帳戶,並於上開帳戶申請
人基本資料上留存本案門號。再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
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
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
入附表二所示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二、證據:
㈠被告夏柏均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
白。
㈡另案被告陳祐禛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㈢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等於警詢時之指訴。
㈣告訴人A03提出之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LINE對話紀
錄、假投資APP畫面截圖。
㈤告訴人康福文提供之對話紀錄、假投資網頁畫面、網路轉帳
交易明細截圖。
㈥告訴人A05提出之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網路交友軟
體「TAN DEM」暱稱「William,41」個人主頁及照片截圖。
㈦告訴人A06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㈧告訴人甘宗鑫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
。
㈨告訴人A08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
㈩告訴人A09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旋轉拍賣截
圖、中華郵政「楊昱昌」名片照片。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道帳
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
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3日北富邦集作字第
1130005311號函暨檢附之富邦帳戶數位存款帳戶開戶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日王道銀字第20245610
86號函暨檢附之王道帳戶開戶資料。
本案門號之申辦人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想像競合:
被告以一提供門號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
二所示告訴人等,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㈢刑之減輕:
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
出不窮,政府機關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
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之相關
新聞,被告提供門號供詐騙使用,非但造成告訴人等受有財
產上之損害,更助長詐騙歪風,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應受有
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告訴人等所受損害程度,並考量被告素行不佳(法院前案紀
錄表可查)、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
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審判筆錄參照),另其於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有與
告訴人A03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惟並未與其他
告訴人等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被告否認因本案獲取報酬,依卷內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
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申辦日期 金融機構 帳戶 1 113年5月22日 王道商業銀行 王道帳戶 2 113年6月6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富邦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A03 (提告) 於113年6月初某日,以LINE暱稱「馬坤」與A03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 113年6月13日 21時46分許 新臺幣(下同)5萬元 王道帳戶 2 康福文 (提告) 於113年6月6日18時43分許,以Instagram暱稱「羽」及LINE暱稱「佳佳」與康福文聯繫,佯稱:可加入抖音電商平台投資,賺取商品差價云云。 113年6月14日18時55分許 3萬元 同上 3 A05 (提告) 於113年5月12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A05,再以LINE暱稱「QIN」與A05聯繫,佯稱:可加入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 113年6月14日19時56分許 5萬元 同上 4 A06 (提告) 於113年6月8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資財翻倍」與A06聯繫,佯稱:可加入「WEBBAY EXCHANGE」平台,投資石油外匯期貨以獲利云云。 113年6月15日21時31分許 10萬元 富邦帳戶 113年6月15日21時42分許 5萬元 5 甘宗鑫 (提告) 於113年6月17日15時29分許,聯繫甘宗鑫,佯稱: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6月17日16時49分許 49,983元 王道帳戶 113年6月17日16時59分許 49,986元 6 A08 (提告) 於113年6月17日16時12分許,與A08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要求A08開設7-11賣貨便供其下單,俟A08開設後,向其佯稱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3年6月17日17時6分許 49,980元 同上 113年6月17日17時10分許 12,012元 7 A09 (提告) 於113年6月17日某時許,聯繫A09,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台灣pay云云。 113年6月17日17時22分許 7,015元 同上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