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4-23)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4-23
案號:員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11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陳清中
被 告 賴致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7,102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3,160
元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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