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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8)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18 案號:員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2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張僑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105元,及其中㈠新臺幣8,811元,
    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1%計算之利
    息;暨㈡新臺幣37,373元,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51,105元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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