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投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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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沈育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繼承人尤嘉瑜間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
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
為證。嗣尤嘉瑜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死亡,被告為尤嘉瑜
之繼承人,原告與尤嘉瑜間既已合意由士林地院為管轄法院
,則該合意管轄約定不因繼承而喪失;且該合意管轄約定無
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是原告本於系爭契約向被告
請求清償信用卡債務,自應向合意管轄之士林地院提起訴訟
。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
送士林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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