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投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沈育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繼承人尤嘉瑜間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
    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
    為證。嗣尤嘉瑜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死亡,被告為尤嘉瑜
    之繼承人,原告與尤嘉瑜間既已合意由士林地院為管轄法院
    ,則該合意管轄約定不因繼承而喪失;且該合意管轄約定無
    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是原告本於系爭契約向被告
    請求清償信用卡債務,自應向合意管轄之士林地院提起訴訟
    。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
    送士林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