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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2025-12-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投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海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2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25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114年11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件訴訟本院第一審為上訴人部分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
    訴,聲明廢棄原判決對上訴人不利部分,是本件第二審訴訟
    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5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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