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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2-15)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12-15 案號:投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4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陳茹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411元,及其中新臺幣39,382元自民國
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8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新臺幣6,436元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8,4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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