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2-09)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2-09
案號:投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407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 被 告 摩傑(英文姓名:CABAUATAN MELCHOR HERNANDEZ)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5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7,9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