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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撤銷贈與(2025-09-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09-30 案號:埔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埔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吳適行  
            王志堯  
被      告  林明真即徐建凱之繼承人

            林瑋辰  
            徐瑋延即徐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明真之被繼承人徐建凱與被告林瑋辰間就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土地,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林明真之被繼承人徐建凱與被告徐瑋延即徐國峰間就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土地,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
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
    之民事起訴狀、陳報狀、起訴準備⑵狀及本院民國114年9月9
    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6
    886號債權憑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14年2月12日中區國稅沙鹿營所字第
    1140450764號書函、114年3月28日中區國稅沙鹿營所字第11
    42453404號書函暨所附贈與稅申報資料、114年9月3日中區
    國稅沙鹿營所字第1142459607號書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查詢結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114年4
    月2日資政字第1140000001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
    徵所114年4月2日中區國稅埔里營所字第1140700567號書函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南投縣地籍異動索引、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家事法庭114年4月14日中院漢家合113司繼5296字第1
    142000101號函、徐建凱繼承系統表、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
    所114年9月5日埔地一字第1140009788號函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13-23、35、67-151、163、251、295-298頁)。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判決主文第1、2項係屬形
    成判決,其性質不適宜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 1 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2 土地 南投縣○里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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