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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15)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10-15 案號:埔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王志紳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埔小字第116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10月15日上午9 時51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
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845元,及其中新臺幣53,418元自
  民國113 年9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6,8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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