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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6-03-12)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消債職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苑均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盧姿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羅慧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廖苑均應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
    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
    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
    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
    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
    在此限:㈠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
    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㈣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
    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 年
    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
    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
    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
    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
    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
    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意見略以:伊目前任職於雇
    主陳柔安之公司,工作內容係前往倉庫搬運載送布料至雇主
    指定之地點,現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
    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惟積欠全體相對人即
    債權人(下稱債權人)債務總額甚鉅,伊無資力清償,爰請
    求准予免責等語。
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就債務
    人免責與否到場陳述意見,經債權人具狀或到庭陳述略以:
 ㈠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
    務人免責,債務人迄今未清償任何款項,且債務人尚有固定
    所得。
 ㈡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
    務人免責,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收入扣除支出之餘
    額為12萬1,296元,且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均未受分
    配,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
    免責事由。
 ㈢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
    務人免責,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
    各款不免責事由。
 ㈣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務人
    免責,債務人迄今未清償任何款項,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
    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㈤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務人
    免責,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每月收入扣除支出之餘
    額為5,054元,且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均未受分配,
    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㈥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具狀陳稱: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
    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
    由。 
 ㈦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
    務人免責,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每月收入扣除支出
    之餘額為5,054元,且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均未受分
    配,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 
 ㈧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務人
    免責,債務人迄今未清償任何款項,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
    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㈨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
    務人免責,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
    各款不免責事由。  
 ㈩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迄今未清償
    任何款項。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按新光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併入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已繼受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
    債權;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
    133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
    務人免責,債務人迄今未清償任何款項,可見得債務人償還
    之數額顯不達依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應償還債權人之
    債權額20%以上。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
    務人免責,債務人迄今未清償任何款項。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務人
    免責,債務人迄今未清償任何款項。 
 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務人
    免責,債務人迄今未清償任何款項。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具狀陳稱:債
    務人迄今未清償任何款項。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
    聲請清算前2年間,每月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為5,054元,債
    務人迄今未清償任何款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務人
    免責,債務人迄今未清償任何款項,請求調查債務人有無消
    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四、經查:
 ㈠債務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113年10月1日向本院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158號受理,惟調解未能成立,債務人並聲請進入清
    算程序。本院審酌相關事證後,於114年7月24日以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下稱清算裁定),裁定債務人自同日
    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等情,
    經本院調閱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卷宗(下稱消債清卷)
    審核屬實。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消債條
    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
    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
    本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
    實其說。然本件上開主張有此條所列事由之債權人既未具體
    說明或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
    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
    例第134條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㈢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⒈本件應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即114年7月24日)起至是否
    裁定免責裁定前之期間,綜合考量債務人是否有「於清算程
    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
    額」,及「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此二要件,以判斷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適
    用。
 ⒉清算開始後是否有餘額:
 ⑴債務人之每月收入: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時主張其任職於
    雇主陳柔安之公司,工作內容係前往倉庫搬運載送布料至雇
    主指定之地點,每月收入約為2萬1,000元等情,業據債務人
    提出114年7月至11月之薪資統計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7
    頁至第121頁),足見聲請人於開始清算後之收入並無明顯
    變化。是本院以債務人自開始清算程序迄今之平均收入每月
    為2萬1,000元,作為其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之收入。
 ⑵債務人個人之必要支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
    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
    支出為18,618元(見本院卷第143頁),並未逾114年度臺灣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8,618元,是債務人每
    月生活必要支出1萬8,618元,應可採信。
 ⑶綜上情形,債務人之每月收入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後仍有餘額(計算式:21,000-18,618=2,382)。
 ⒊清算開始前2年是否有餘額:另債務人於本院114年12月30日
    訊問時陳稱: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為53萬880元(計算式:
    22,120元×24個月=530,880元),及此期間支出共40萬9,584
    元(計算式:17,066元×24個月=409,584元)等語(見本院
    第144頁)。審之債務人此期間之上開每月平均支出部分未
    超過當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8,618元,自係可
    採。是此部分收入扣除支出後仍剩餘12萬2,296元(計算式
    :530,880-409,584=122,296)。
 ⒋基上所述,全體普通債權人又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未受任何分
    配,依據首揭規定,債務人已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
    免責事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之情形
    ,然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且未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其免責,依照首揭規定,本件應予債務人不免責
    。又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
    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如附表所定數額,且各
    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依消債條例第14
    1條第1項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六、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 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 債務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1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萬5,981元 2.25% 2,752元 2,752元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2萬6,276元 15.59% 19,068元  19,068元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2萬423元 1.32% 1,614元 1,614元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萬3,855元 1.46% 1,785元 1,785元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9萬361元 4.27% 5,222元 5,222元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萬1,374元 2.86% 3,497元 3,497元 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萬2,689元 1.89% 2,311元 2,311元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萬6,582元 5.32% 6,506元 6,506元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萬5,352元 5.20% 6,359元 6,359元 10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86萬3,340元 31.31% 38,294元 38,294元 1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4萬6,296元 2.69% 3,289元 3,289元 1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萬1,551元 7.67% 9,380元 9,380元 1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萬4,074元 5.62% 6,873元 6,873元 14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3萬8,271元 4.79% 5,857元 5,857元 1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萬5,855元 4.66% 5,699元 5,699元 1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萬4,949元 1.69% 2,066元 2,066元 1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萬22元 1.20% 1,467元 1,467元 18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萬9,146元 0.21% 257元 257元 合計  914萬6,397元  12萬2,296元 12萬2,296元 19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已讓與編號10所示之債權人    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已讓與編號15所示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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