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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2-29)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麗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代  理  人  楊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麗玲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或居所地
    之法院聲請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3條、第5條第1項及第80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開始清算程
    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
    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
    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負欠相對人
    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已知之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
    下同)90萬4,857元,於民國114年7月1日經本院114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83號前置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擔任務農幫手,
    每月工作收入約2萬6,000元,扣除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
    萬8,618元及扶養已成年但仍就學中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8,0
    00元後,無餘額得清償債務,名下雖有田賦(公同共有公告
    現值為71萬5,350元)、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
    單2筆(保單價值準備金各為1萬1,783元、1萬3,163元)、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筆(保單價值準備金
    均為0元)、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存款約332
    元,合計約為74萬0,628元之財產,惟仍不足以清償債務,
    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
    告破產,爰聲請清算。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等件予以說明,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勞(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戶籍謄本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批註書及保險契約一覽表、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保單內容及帳務價值資料表、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竹山分行存款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聲請人子女郵政
    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手寫114年7
    、8月收入來源情形影本等件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曾於114年5月7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債
    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調解,經
    本院於114年7月1日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3號調解不成立
    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前置調解卷宗核閱無誤,是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
    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現擔任務農幫手,每月工作收入約2萬6,000元,扣除
    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萬8,618元及扶養已成年但仍就學中
    之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元後已無餘額,名下田賦(公
    同共有公告現值為71萬5,350元)、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保單2筆(保單價值準備金各為1萬1,783元、1萬3,
    163元)、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筆(保單價
    值準備金均為0元)、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
    存款約332元,合計約為74萬0,628元之財產等情,業據提出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
    細)、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遠雄人壽保險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批註書及保險契約一覽表、安達國際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內容及帳務價值資料表、台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存款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聲請人子女
    郵政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手寫11
    4年7、8月收入來源情形影本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聲請人子女113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在卷可參,堪信聲請
    人主張為真。
 ㈢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計算至114年9月9
    日止之債權總額為13萬8,222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計算至114年9月15日止之債權總額為52萬0,268元、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計算至114年9月10
    日止之債權總額為104萬4,210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
    報計算至114年9月9日止之債權總額為23萬4,993元、萬榮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計算至114年9月8日止之債權總額為122
    萬5,532元、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報計
    算至114年10月15日止之債權總額為12萬2,599元及聲請人陳
    報積欠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萬8,610元、債權
    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萬9,000元,合計全體債
    權人之債權總額為341萬3,434元。
 ㈣依聲請人陳稱其每月收支情形,業已入不敷出,名下財產有7
    4萬0,628元之價值,衡以聲請人負欠債權人高達341萬3,434
    元之債權金額,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
    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
    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其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依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致無法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本院審酌聲請人雖
    存款甚微,惟有公同共有之田賦及投保於遠雄人壽保險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可充清算財團,應有清算
    實益。此外,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
    請清算,核屬有據,自應准許,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