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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01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卓官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卓官維對於第三人國軍中部地區財
    務處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中市,是
    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臺中市,非屬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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