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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6-04-30)

消費/小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消債職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
債  務  人  林淑萍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算事件(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免責之聲請駁回。
本件應許可追加分配,並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規定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32條固有明文;惟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
    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
    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前項追加分配,於債
    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後,仍得為之,並準用第123條規定;
    第1項情形,清算程序未行申報及確定債權程序者,應續行
    之,消債條例第128條亦有明定,且依其立法理由,清算程
    序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
    此即為同法第132條所謂之別有規定。又終止或終結清算程
    序之裁定確定後,法院固應為是否免責之審查,惟此項審查
    既是本於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發動之程序,性質上仍屬債務人
    之聲請,如法院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尚待進行追加
    分配時,即無從為是否免責之審查,自應駁回其免責之聲請
    ,嗣追加分配完畢後,再為免責之審查。
二、經查:
 ㈠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前置
    調解(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號),於114年2月12日調
    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
    2號),再經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裁定債務人自114年12月1
    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予認定。
 ㈡嗣經本院於本件免責程序中查悉債務人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
    之人壽保險財產,該人壽保險財產保險人即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
    092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提繳該人壽保險財產之解約
    金新臺幣33萬7,435元至國庫,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92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無
    誤;又經本院通知債務人就上開保單之解約金是否同意列入
    清算財團,並獲債務人陳報同意,足認債務人尚有上開可得
    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
三、綜上所述,本院既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尚待進行追
    加分配,當無從為是否免責之審查,自應駁回本件免責之聲
    請,並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爰併裁定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依消債條例第12
    8條規定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表:財產目錄
編號 財產名稱 保險單號碼 核定價額 (新臺幣) 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 000000000000 33萬7,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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