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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晉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且此項能力之欠缺,
    性質上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
    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晉維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
    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14年3月9日死亡,有債務人之戶役
    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務人
    於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而債權人仍聲請對已無當事
    人能力之該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其聲請即屬不備程序合法
    要件,且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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