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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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冰惠即李余冰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32,448元,及自民國95年8月
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30,533元,及其中新臺幣29,528元自民國95
年8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
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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