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協商認可事件(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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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消債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添興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振興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振興間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協商成
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5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
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
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
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
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項
本文、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下稱相對人)因對金融機
構負有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聲請人)請
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全體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14
年11月4日協商成立,爰將如附件所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
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
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
果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觀諸兩造於114年9月22日協
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
核屬公允、適當、可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影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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