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湖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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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吳哲漢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67,572元(計算式:147,536+220,036=),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段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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