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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0-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廖弈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3,65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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