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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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秉逸
被 告 黎如明(即王泰欽之繼承人)
王子維(即王泰欽之繼承人)
王品淳(即王泰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黎如明、王子維、王品淳為被告王泰欽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泰欽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9月24日死亡,
黎如明、王子維、王品淳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
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黎如明、王子維、王品淳為被
告王泰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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