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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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邦宇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
00元,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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