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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904號
抗  告  人  何財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
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
4年度湖簡字第9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內湖
    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90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
    納抗告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
    第2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抗
    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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