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1-07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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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6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吳杰霖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62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
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
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6,498元,及其中新臺幣221,336元
自民國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2%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36,995元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27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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