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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12-31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5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湯武松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57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
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
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676元,及其中新臺幣59,896元自
    民國97年4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8%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
    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45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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