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09-22)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22
案號:湖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5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洪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19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8.5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
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持信
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詎被告112年11月5日以系爭信用
卡消費「TIKTOK」,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95元未為清
償(下稱系爭款項),爰提起本訴。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定型化契
約(下稱系爭契約),其中第9條第1項約定:「依交易習慣
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
、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
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
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
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
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見支付命令卷第18頁),是被告持信用卡於網路交易時,
原告依上揭約定,寄發用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
意思表示之密碼至被告留存於原告處之手機號碼,被告於交
易網站輸入密碼時,即可確認該筆交易係被告所為,原告依
約即有代被告結帳之義務。
㈢經查,被告於112年11月5日自行輸入驗證碼完成交易,此有
原告提供之ACS密碼申請驗證紀錄查詢可佐(見支付命令卷
第29頁),可視為其已確認該筆消費並請求發卡機構即原告
代為處理系爭款項清償事務之具體指示,原告既已依被告之
指示先行墊付支出系爭款項,自得依信用卡契約向持卡人即
被告請求償還。是本件原告依系爭契約主張被告應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之請求,洵屬有據。
㈣被告雖抗辯其係遭釣魚網站所騙,陷於錯誤而於網頁輸入信
用卡資訊,應認系爭款項並非被告等所消費,而無給付責任
云云。然查,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8條第2項前段固約定:「
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
行負擔。」,惟同條項但書亦約定:「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
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
冒用之全部損失…。」、第17條第2項但書第2款:「持卡人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
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
悉者。」等語明確(見支付命令卷第22至23頁)。蓋發卡人
以簡訊傳送予持卡人之驗證碼,乃確認交易人身分之重要憑
據,且僅有持卡人本人知悉該等驗證碼,則持卡人自負有妥
善保管用於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網路交易驗證密碼以防他人
盜用之義務,倘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前開保管義務,依據
前開約定,持卡人就信用卡停用前之損失,仍應自行負擔。
準此,被告於112年11月5日在網站填載信用卡資訊,並於收
受原告傳送之簡訊後,本有機會透過閱讀上開發送至其手機
之簡訊,瞭解系爭款項之數額為5萬餘元,應要有察覺遭詐
騙之可能而不再填載OTP授權驗證碼,以阻止系爭款項之產
生,然被告卻疏未注意點選詳閱該簡訊之完整內容,而未發
覺該筆交易金額為5萬6,195元,即於網站輸入驗證碼,致完
成系爭款項之網路交易,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堪認
被告未盡妥善保管網路交易驗證密碼之義務,自有重大過失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8條第2項但書及第17條第2項但書第
2款之約定,被告等即應就系爭款項負清償責任。是被告等
此部分所辯,難認有理,不足憑採。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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