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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3-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3-30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湖簡字第2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游香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1,378元,及其中新臺幣337,816元自民
國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6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0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9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原告至114年6月18日止,尚有新臺幣351,378元之消費
    帳款,經原告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訴。
 ㈡被告辯稱借款部分是被詐騙的,113年9月也有報案,114年2
    月17日聲請更生被駁回,希望與原告調解協商,被告有誠意
    還款等語。原告上開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惟被告之
    抗辯僅為還款協商問題,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以採信,為有
    理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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