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09-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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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黃嘉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4,02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2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3,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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