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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秉逸  
被      告  黎如明(即王泰欽之繼承人)


            王子維(即王泰欽之繼承人)

            王品淳(即王泰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黎如明、王子維、王品淳為被告王泰欽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泰欽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9月24日死亡,
    黎如明、王子維、王品淳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
    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黎如明、王子維、王品淳為被
    告王泰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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