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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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單小琳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
內提起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
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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