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邦宇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
00元,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