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5-12-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湖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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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劉家睿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丁錦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7,709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
50元,逾期未繳,則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均適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3日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
觀諸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
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
709元(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4萬7,586元) 1 利息 44萬7,586元 114年7月1日 114年7月2日 (2/365) 5% 122.63元 小計 122.63元 合計 44萬7,7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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