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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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薇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內湖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28,88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24,868元+如附表所示之起
訴前利息4,014元=328,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95,980元 114年6月27日 114年7月29日 (33/365) 15% 4,013.98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4捨5入) 4,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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