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薇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內湖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28,88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24,868元+如附表所示之起
訴前利息4,014元=328,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95,980元 114年6月27日 114年7月29日 (33/365) 15% 4,013.98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4捨5入)       4,014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