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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1-05)

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11-05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B
            室
被   告 金庭羽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0
            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19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在本院簡易法庭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4年11月5日上午9時42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3,815元,及其中新臺幣58,502元
    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90,718元自民國114年4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8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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