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2025-11-05)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11-05
案號:湖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8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王育仁
被 告 林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8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簡
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4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附表:民國、元/新臺幣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206,270元 79,414元 自113年10月1日至114年4月24日止 1.775% 自113年11月1日至114年4月24日止 0.1775% 自114年4月25日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4月25日至114年4月30日止 0.2775% 自114年5月1日至清償日止 0.55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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