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2
案號:湖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8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錦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陳錦𫃟」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陳錦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姓
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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