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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3-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李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運處總經理吳林炎間
請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之被告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苗栗營運處總經理吳林炎」,然本院無從據此知悉其起訴
    對象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運處,抑或吳林炎,故
    請更正。又倘原告欲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運處為
    被告,則應載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並適於強制執行,且不得與原因事實
    混雜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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