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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3-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仕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2,492元(計算式:
本金248,949元+本金252,416元+如附表所示利息9,330元+違約金
1,797元=512,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48,949元 114年9月16日 115年1月7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114/365)年 3.99% 3,102 元 2 利息 252,416元 114年9月16日 115年1月7日 (114/365)年 7.9% 6,228 元 合  計       9,330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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