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共有物(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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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鍾溒良
鍾丙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鍾玉英請
求分割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鍾玉英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337,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繳
1,000元,尚應補繳3,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鍾玉英 應繼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57 4,300元 1/3 1/3 75,011元 2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99 3,900元 1/3 42,900元 3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 3,900元 1/3 1,733元 4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27.89 23,400元 全 217,542元 合計 337,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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