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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共有物(2026-03-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玉英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鍾玉英之被繼承人鍾芹賢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
    別資料,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苗栗縣○○鄉
    ○○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
    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
    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請求
    代位分割遺產,就被繼承人鍾芹賢部分,僅列上開土地為分
    割標的,惟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鍾
    芹賢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追加分割之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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