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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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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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小字第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張毓麟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D室
被 告 高毓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乃
在桃園市○○區○○○○○村000號,非本院轄區,有被告之戶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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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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