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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6-0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克俊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錢克俊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錢〇〇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告錢克俊之被
    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所列不動產
    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
    ,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
    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錢克俊之應繼分比例。
六、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
    國114年12月2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七、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苗栗市維祥段維祥小段) 1 350-15地號土地 2 310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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