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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朱孔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4
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31,300元 2 利息 31,300元 114年7月2日 114年8月6日 (36/365) 年息16% 494元 3 違約金 31,300元 114年7月2日 114年8月6日 36天 日息萬分之5.4 608元 合計       32,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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